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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2 |
《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文字
2022年4月22日,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渝司发〔2022〕18号),为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正确理解执行,现分别作出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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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因《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渝司发〔2014〕131号)出台时间较早,需要结合近年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实际,增加对公证机构在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公益服务、业务创新、业务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定量考核、满意度评价等权重。为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公证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规范健康发展,修订《实施细则》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5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考核内容和等次、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实施细则》中《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仍旧实行百分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度,根据综合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是对公证机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将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等情形纳入了考核指标。
三是对考核程序进行了优化完善,分为自评、考评、公示、备案四个工作程序,其中取消了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工作职责,增加了市司法局进行抽查和备案的工作职责,将市司法局负责在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上填入考核等次并加盖印章的职责改为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
四是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中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等八项内容的考核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各项标准的分值进行了重新分配。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以及公证机构建立完善对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的多级审批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考核标准内容。
二、《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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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因《重庆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渝司办〔2007〕13号)出台时间较早,需要结合近年对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实际,增加对公证员在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公益服务、业务创新、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机关正确、客观评价公证员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修订《考核办法》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计5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考核内容和等次、考核方式和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考核办法》由原来的打分制改为了百分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主观裁量和考核漏洞,提高考核严肃性。根据综合得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将“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修改为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与公证机构考核为优秀的分数等级划分标准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对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形、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是对考核程序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考核机关量化打分、综合评价、监督整改、结果通知等考核职责,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考核结果异议、复核程序以及年度考核工作时限。
四是细化了对公证员一次考核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处理措施。明确规定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当对被考核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含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为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实行限制受理业务的范围、调整公证员岗位等处理。
五是对《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分别针对各项考核内容重新设置了具体的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将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撰写和报送理论文章和公证案例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公证质量状况、投诉以及表彰情况、公证业务和收费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
三、《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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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目前,对我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过错责任追究存在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多种途径和手段。但多种处理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对公证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机制还没完善,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形成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刑事、民事责任追究紧密衔接、综合处置制度,对受理投诉、案件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细化行政处理、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情形和处置方式,建立公证责任追究制度,发挥震慑作用,提高法纪效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19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存在过错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追究行业责任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在对公证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过程中如何相互衔接和移交,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书复查、协会处理复查争议投诉工作机制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追责。突出强调了全面追责原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刑事、民事、行政、行业和纪律责任,不得以承担一种责任为由免予追究依法依规应当追究的其他责任。对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应当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证员涉嫌违反党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是无缝衔接。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现机制上,重点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相互之间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防止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因无权处理又没有及时移送导致逃脱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三是长效监管。在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上,对建立违法违规执业信息的常态化公开机制,建立涵盖执业准入、聘用聘任、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内容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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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qtwj/202204/t20220426_1066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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